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一章導論-涉稅服務稅務師執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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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涉稅服務中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一、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的表述的。
二、稅務師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三、稅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4.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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