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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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
【知識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行賄行為及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稅行為及處罰
對騙稅行為,依照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即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示】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為: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8)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先相信自己,然后別人才會相信你。”這是屠格涅夫說過的一句話。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在努力的過程中要對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一定可以,給予自己充分的自我肯定,激勵自己努力拼搏。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奧教研團隊基礎班《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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