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捐贈_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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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在計算稅前可列支的捐贈費用時,是否應該考慮直接向某中學捐贈的電腦調整的銷售利潤,這個直接捐贈做營業外支出,是否算會計差錯?謝謝!
【相關例題】
簡答題:某電腦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5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5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100萬元,稅金及附加22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財務費用100萬元,資產處置收益6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萬元,營業外支出180萬元。其中: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支出為80萬元,銷售費用中廣告費為850萬元,營業外支出包括:
通過市民政局向貧困地區捐贈電腦,其成本80萬元、不含稅售價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直接向某中學捐贈電腦,其成本40萬元、不含稅售價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直接向災區捐贈現金34.5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當年利潤總額。
(2)計算該企業當年納稅調整金額。
(1)利潤總額=5000+500-2500-100-220-550-900-100+60+100-180=1110(萬元);
(2)
①業務招待費調整:
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合計80萬元,80×60%=48(萬元);銷售(營業)收入×5‰=(5000+500+100+50)×5‰=28.25(萬元),應納稅調增=80-28.25=51.75(萬元)。
②廣告費調整:
當年發生廣告費合計為850萬元,銷售(營業)收入×15%=(5000+500+100+50)×15%=847.5(萬元),應納稅調增=850-847.5=2.5(萬元)。
③捐贈支出調整:
a.直接向某中學捐贈電腦和直接向災區捐贈現金均不符合規定,稅前不得扣除,應納稅調增=(40+8.5)+34.5=83(萬元);
b.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合計97萬元(80+17),根據規定,可稅前扣除的限額=利潤總額×12%=1110×12%=133.2(萬元)。因未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無須調整。
視同銷售收入調增15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調減120萬元,合計調增30萬元。
納稅調增合計=51.75+2.5+83+30=167.25(萬元)。
【東奧答疑】
直接捐贈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應按貨物的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的,因其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所以不需要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5
貸:庫存商品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但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直接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中的規定為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即應該按照其售價以及成本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并且直接捐贈不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由于上述會計和稅法的規定不同,導致的稅會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首先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調減成本40,同時直接捐贈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48.5不得稅前扣除,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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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涉稅服務實務》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