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營改增有關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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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營改增有關進項稅額抵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專題二-增值稅
【知識點】營改增有關進項稅額抵扣
營改增有關進項稅額抵扣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提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依照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提示】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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