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銷售自建不動產2
目前是稅務師備考的預習階段,是考生們養成良好備考習慣的重要階段,建議大家每天按照計劃表進行學習。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預習知識點供大家參考。
【內容導航】
銷售自建不動產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專題二-增值稅
【知識點】銷售自建不動產2
銷售自建不動產2
【鏈接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鏈接2】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2019年稅務師考試報名還未開始,考生們可以先開始備考,小編會持續為大家提供知識點供大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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