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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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征稅范圍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一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的審核
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的審核
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征稅范圍的審核
(一)基本規定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提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行為;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二)特殊情況
具體情況 | 稅法規定 |
1.繼承、贈與 | (1)繼承;不征(無收入) |
(2)贈與:公益性贈與、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 直接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征;上述情形之外的贈與,征稅 | |
2.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3.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間不征;抵押期滿能償還債務本息的抵押人,收回房產的不征;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稅 |
4.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征稅;個人之間互換 自有住房,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征 |
5.改制重組[提示]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 (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分房自用,暫免征稅;建成后轉讓,征稅 |
7.代建房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8.評估增值 | 不征(無權屬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