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資產稅務處理審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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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加速折舊的審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 第十章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資產稅務處理的審核(2)
5.加速折舊的審核
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范圍: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提示1】縮短折舊年限,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所規定折舊年限的60%。
【提示2】加速折舊的方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提示3】根據財稅[2014]7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01) 對指定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具體包括:(1)生物藥品制造業;(2)專用設備制造業;(3)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5)儀器儀表制造業;(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
02)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03)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提示4】根據財稅[2015]10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01)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02)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稅務師考試成功的一半都在于前期的準備和復習,考生們只要堅持度過這一個階段,之后的學習過程將會非常輕松,今日的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更新完了,祝愿考生們都可以取得一個理想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