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5)
2018年稅務師補報名入口將于7月25日開通,準備報考的考生提前做好報名準備哦。東奧小編今天整理了《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相關知識點,供參考和了解。
【內容導航】
有關資產費用的審核
總機構分攤的費用的審核
資產損失的審核總局[2011]25號公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 第十章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有關資產費用的審核
(1)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2)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準予扣除。
總機構分攤的費用的審核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資產損失的審核總局[2011]25號公告
(1)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2)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稅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
【提示1】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提示2】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3)申報方式
方式 | 項目 |
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匯總清單 |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 |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 |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 |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 |
專項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需逐項報送 | (1)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 |
(2)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
(4)與資產損失有關的相關考點總結:
①存貨損失
a.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b.注意存貨損失方式,按規定方式進行申報扣除。
②壞賬損失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相關事項合同、債務人破產清算公告、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證明等相關內容進行專項申報在稅前扣除。
a.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b.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③投資損失
距離稅務師考試時間越來越近,考生們調整好心態,勤奮備考,爭取早日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