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審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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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計算的審核(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九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
應納稅額計算的審核(二)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以下情況不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提示1】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由委托方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提示2】如果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應補交稅款,補稅的計稅依據為:
(1)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務的組價)。
委托加工消費稅組價
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3.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提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符合扣稅范圍的,才允許按照生產領用數量抵扣委托加工環節已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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