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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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七章企業(yè)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貸方),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該科目主要是解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兩者之間的差異。即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在后,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前。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中規(guī)定,關于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而按照建造合同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增值稅是收付實現(xiàn)制,會計準則權責發(fā)生制。
備考2018稅務師考試需要的是堅韌不拔的毅力和拼搏向上的斗志。獲取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匯總,堅持學習,遇到所有的難題都會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