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務代理實務》之企業所得稅納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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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務代理實務》之企業所得稅納稅審核
計算分析題
某稅務師事務所受托對某服裝生產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該企業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主營各式服裝的生產和銷售:經營地址為某市城區。2012年12月編制的年度利潤表如下:
利潤表
2012年12月 單位:萬元
項目 |
行次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一、主營業務收入 |
1 |
58000000 | |
減:主營業務成本 |
4 |
45000000 | |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
5 |
320000 | |
二、主營業務利潤(虧損以“-”號填列) |
10 |
12680000 | |
加:其他業務利潤(虧損以“-”號填列) |
11 |
0 | |
減:營業費用 |
14 |
4000000 | |
管理費用 |
15 |
2350000 | |
財務費用 |
16 |
750000 | |
三、營業利潤(虧損以“-”號填列) |
18 |
5580000 | |
加:投資收益(虧損以“-”號填列) |
19 |
860000 | |
補貼收入 |
22 |
0 | |
營業外收入 |
23 |
80000 | |
減:營業外支出 |
25 |
1570000 | |
四、利潤總額(虧損總額以“-”號填列) |
27 |
4950000 | |
減:所得稅 |
28 |
1237500 | |
五、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
30 |
3712500 |
注冊稅務師對該企業2012年度有關賬戶明細記錄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發現如下情況:
(1)“營業費用”中有廣告費和宣傳費2500000元;市 內銷售分公司2012年房租費200000元;樣品費600000元,其余為銷售部門人員工資獎金及辦公費用。其中樣品為領用的本公司生產的各種款式的服 裝(注:增值稅不視同銷售),經審核生產成本合計為600000元,同類不含稅銷售價格800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銷售費用) 60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分析】
領用的本公司生產的各種款式的服裝作樣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應以同類銷售價確定為應稅收入,扣除產品成本,應納稅調整增加200000元(800000-600000)。
注意審核廣宣費是否超標,計算廣宣費限額的依據是會計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的視同銷售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58000000元;
“視同銷售收入”:800000元;
第五筆業務銷售邊角料收入屬于“其他業務收入”:80000/1.17=68376.07(元);
廣宣費扣除限額=[58000000+800000+68376.07]×15%=8830256.41(元);
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宣傳費2500000元;
沒有超過限額,不需作納稅調整。
(2) “管理費用”中有業務招待費1200000元;允許扣除的勞動保護費150000元;繳納印花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稅金180000元;其余為管理人 員工資、日常辦公費用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中勞動保護費中有一部分是給車間生產工人發放的自產工作服,經審核生產成本為120000元,同類不含稅銷 售價格為160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12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
【分析】
①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
[58000000主營+800000視同+68376.07邊角料]×5‰=294341.88(元);
1200000×60%=720000(元)
選小的作為扣除限額,即294341.88(元);
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1200000元;
納稅調增=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
②給車間生產工人發放的自產工作服不作視同銷售,所發生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3)“財務費用”全部為向銀行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和有關結算費用。經審核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新生產車間的建造,其相應的利息為160000元,新生產車間已于12月份投入使用。
【分析】
160000元利息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應先計入“在建工程”,12月份投入使用時再結轉至“固定資產”,2013年通過折舊方式扣除,因此,2012年應調增所得160000元。
調賬處理:
借:固定資產 16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60000
(4) “投資收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被投資的甲公司董事會決定分配的利潤360000元;二是撤回對乙公司的投資,確認投資收益500000元。經審核,甲公 司的投資分利款當年并未收到;原對乙公司以貨幣資金投資700000元,擁有30%股份,2012年6月撤回投資,分回貨幣資金1200000元,撤回投 資時乙公司財務報表顯示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合計1000000元。
【分析】
被投資方已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屬于投資方當年所得,但同時又屬于免稅收入,應作納稅調減所得360000元;股權轉讓所得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撤回投資按稅法要求確認的轉讓所得=1200000-700000-1000000×30%=200000(元)
“投資收益”實際反映轉讓所得的是:500000(元),應調減所得:300000(元)。
(5)“營業外收入”為生產過程中的邊角布料銷售,未開發票收取現金的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80000
貸:營業外收入 80000
【分析】
邊角布料銷售屬于“其他業務收入”,錯記會計科目,并且少繳增值稅。
正確處理:
借:庫存現金 8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68376.0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3.93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62.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813.68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348.72
調賬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786.3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3.93(對應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813.68(對應營業稅金及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348.72(對應營業稅金及附加)
調減利潤:12786.33元
(6) “營業外支出”由四部分內容構成,一是通過當地“希望工程”辦公室捐建希望小學1000000元;二是因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被勞務部門處以罰款 180000元;三是訂購的一批布料因國外訂單取消而不再購進,預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貨方索取的違約金;四是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50000 元。
【分析】
通過當地“希望工程”辦公室捐建希望小學1000000元,注意是否超過利潤的12%;
稅法允許扣除限額:(4950000利潤+160000第三筆利息-12786.33第五筆)×12%=611665.64(元);
被勞務部門處以罰款180000元,不能列支,調增所得額;
預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貨方索取的違約金,正常列支,不需調整;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50000元,不允許列支,調增所得額。
(7)“應付職工薪酬”賬戶各明細欄目反映,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合計2000000元(人均月工資2500元);發生職工福利費合計 400000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80000元;由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24000元已取得合法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同時又另行列支工會活動費 40000元。經審核企業使用12名殘疾人員,支付其工資總額合計190000元。
【分析】
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合計2000000元(人均月工資2500元),屬于合理的工資,正常列支,不需作調整;
①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2000000×14%=280000(元)
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400000元
納稅調增=400000-280000=120000(元)
②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2000000×2.5%=50000(元)
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80000元
納稅調增=80000-50000=30000(元)
③工會經費扣除限額:2000000×2%=40000(元)
由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24000元;
沒超過限額,不需納稅調整。
但是甲公司另行列支工會活動費40000元,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所得。
④支付殘疾人員工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應調減所得190000元。
(8)“其他應收款”除備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筆發生在2011年4月的股東張某借款250000元尚未歸還,經審核董事會會議記錄,為張某因購置住房資金不夠向公司的借款。
【分析】
股東借款到納稅年度終了不歸還,又沒用于生產經營,視同分配股息,應代扣其20%的個人所得稅:250000×20%=50000(元)。
不影響所得額。
假定其他業務企業處理正確,且與納稅無關。
問題:
(1)根據納稅人的資料和注冊稅務師審核發現的問題,指出影響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及應如何作納稅調整。
(2)計算該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及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額。
(3)計算審核發現的其他應補(退)稅額。
【正確答案】:
(1)影響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及納稅調整
①自產貨物用作樣品,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應以同類銷售價確定為應稅收入,扣除產品成本,應納稅調整增加200000元(800000-600000)。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58000000+800000+80000÷(1+17%)]×15%=8830256.41(元)>2500000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超過稅法扣除標準,允許全額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的房租費也允許稅前扣除。
②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905658.12元。
稅法允許扣除標準:[58000000+800000+80000÷(1+17%)]×5‰=294341.88(元)<1200000×60%=720000(元)
超過標準部分: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
自產貨物用作勞動保護支出,屬內部處置,不作視同銷售,所發生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其他支出都允許稅前扣除。
③用于建造新生產車間的貸款利息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應通過折舊方式扣除,當年度尚未計提折舊),應納稅調整增加160000元。
④被投資方已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屬于當年收益;分得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作納稅調整減少360000元。撤回投資確認的所得200000元,但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為500000元,所以應作納稅調整減少300000元。
⑤邊角布料銷售(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按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補增值稅:80000÷(1+17%)×17%=11623.93(元);應補城市維護建設稅:11623.93×7%=813.68(元);應補教育費附加:11623.93×3%=348.72(元)。因補繳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納稅調整減少:12786.33元(11623.93+813.68+348.72)。
⑥公益性捐贈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388334.36元。
稅法允許扣除標準:(4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
超過標準部分: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
違反勞動法規的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180000元(違約金允許稅前扣除)
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不允許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為250000元。
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120000元:
稅法允許扣除標準:2000000×14%=280000(元)
超過標準部分:400000-280000=120000(元)
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稅前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30000元:
稅法允許扣除標準:2000000×2.5%=50000(元)
超過標準部分:80000-50000=30000(元)
撥繳工會經費外發生的工會活動費,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40000元(撥繳工會經費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允許稅前扣除)。
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稅前可以加計扣除,應納稅調整減少190000元。
⑧股東借款未影響損益,與企業所得稅無涉。
(2)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及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4950000+200000+905658.12+160000-360000-300000-12786.33+388334.36+250000+180000+120000+30000+40000-190000=6361206.15(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6361206.15×25%=1590301.54(元)
應補企業所得稅額=1590301.54-1237500=352801.54(元)
(3)其他應補稅額:
①邊角布料銷售:
應補增值稅=80000÷(1+17%)×17%=11623.93(元)
應補城市維護建設稅=11623.93×7%=813.68(元)
應補教育費附加=11623.93×3%=348.72(元)
②股東借款到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沒用于生產經營,應視同分利,應代扣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應補代扣的個人所得稅=250000×20%=50000(元)。
【學員提問】
老師請問:
1、哪些情況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不確認收入?
2、哪些情況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不確認收入?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商品沒有離開單位內部時,其并不屬于銷售行為,自然就不會存在是否確認收入的問題了,如果企業的產品用與了在建工程中了這是沒有收入,所以就不確認收入。
即處理就是: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但是如果將產品的所有權給了別人了,不管是你賣出去了,還是你換出去了,還是你送出去了,只要你企業對此產品不具有了所有權,也就是說所有權轉移出了本企業內部了,那么,就是銷售或是視同銷售了,如你賣出去了,那就是銷售,如果你捐資了、對外投資了,那就是視同銷售,都是要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也要計算增值稅和結轉相應的成本的。
那么,此時,其處理:
借:銀行存款(營業外支出、或長期股權投資等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總結:是否確認收入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兩點:1、看是否流出了本企業內部,也就是離開了本企業。2、看與產品上的所有權與風險是否也轉移給別人了。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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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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