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數罪并罰、實質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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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數罪并罰、實質的一罪
【學員提問】
輕一P331,說
實質的一罪一般應按一罪處罰,但刑法有規定時依法數罪并罰;
實質的一罪一般應數罪并罰,但刑法可以將其規定為法定的一罪或處斷的一罪
1、請老師就這兩句話中的特例分別舉個例子?
2、實質的一罪都是按一罪處罰的,書上沒有說過刑法另有規定啊?
3、這兩句話怎么有些矛盾呢,實質的罪到底 一般應按一罪處罰呢還是數罪并罰呢?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這里一定要看清楚,輕一上說的是實質的一罪和實質的數罪。
(1)其實這里很好理解,實質的一罪一般是按一罪處罰,但是如果刑法另有規定的,數罪并罰。比如,對納稅人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的,按“逃稅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實質的數罪一般的情形下是要數罪并罰的,但是如果符合了法定的一罪(結合犯、慣犯)、處斷的一罪(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那么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罰。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用于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而非數罪并罰)。
(2)雖然課本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刑法》有明確的規定的,還是要按照法條的規定來判決。
(3)這兩句話是沒有矛盾的,一定要分清是實質的一罪還是實質的數罪。
不知道老師這樣給您進行解釋您是不是明白,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歡迎您繼續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給您回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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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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