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內容導航】:
1.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的內容。
【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的審核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增)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總結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
(1)一項行為引發的。
(2)涉及的增值稅的貨物與營業稅的勞務聯系緊密。
(3)同時針對同一對象。
提示:注意與兼營行為區別。
看一個文件,加深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規定,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提示:酒店“外賣”屬于兼營銷售貨物,住宿、餐飲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分析:
除細則第六條(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從事增值稅業務為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戶,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從事營業稅業務為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戶,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簡單地說,就是看納稅人主要是干什么的,主要是從事增值稅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主要是從事營業稅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
細則第六條(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即,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一般混合銷售行為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特殊性混合銷售行為,分開核算,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提供建筑勞務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補充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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