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內容導航】:
1.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的內容。
【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阡N售代銷貨物;
提示特殊情況:
。1)發出貨物時如果開具了發票,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2)收到代銷清單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貨款,應及時確認該部分貨款的銷項稅額。
(3)未收到代銷清單,但貨物發出超過了180天,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稅發[1998]137號解釋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軐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提示注意兩點:
第一點:此處沒有購進的貨物,如果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怎么理解?
購進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購進貨物時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如果已經申報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第二點:何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細則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輰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提示:同上,沒有購進的貨物。
如果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時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如果已經申報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迣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邔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鄬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④⑤⑥⑦⑧:
差異點:為什么④⑤沒有購進的貨物,而⑥⑦⑧有購進的貨物?
理解:
購進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④⑤兩項均已經進入了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即進入了最終的消費環節,所以應該由終點的企業承擔支付過的增值稅,即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再向下一環節抵扣了,進項稅額計入相關項目成本。
購進的貨物用于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沒有進入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增值稅可以繼續向下一環節流轉,由以后的企業承擔增值稅。所以投資、分配、贈送時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接受投資、接受分配、接受贈送符合條件可以確認“進項稅額”。
共同點:為什么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視同銷售。
理解:材料已經過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已經變為新的產品,增值已經實現。所以用于這五項應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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