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示:教材中“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電子設備,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而改為普通發票。”這句話是錯的,現行規定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5.一般納稅人有下列銷售情形的,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經營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2)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3)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4)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7)銷售免稅貨物,但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9)銷售舊貨(二次流通)。
(二)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2011年起全國統一使用通用普通發票。
(三)貨物運輸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業務的納稅人必須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扣稅憑證。
1.納稅人的認定
(1)從事貨物運輸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和個體運輸戶不得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2)鐵路運輸(包括中央、地方、工礦及其他單位所屬鐵路)、管道運輸、國際海洋運輸業務,裝卸搬運以及公路、內河客運業務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不需要報送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2.關于辦理稅務登記前發生的貨物運輸勞務征稅問題
(1)對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證期間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在辦理或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主管地方稅務局可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2)地方稅務局對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過程中,凡發現代開票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符合稅務登記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3.關于貨運發票開具問題
(1)代開貨運發票的法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費附加。同時按開票金額2.5%預征所得稅(注意:教材25%錯了),查賬征稅的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清算。但代開票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2)代開貨運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費附加。同時按開票金額1.5%預征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個稅的,預征的個稅可在匯算清繳時扣除;核定征收個稅的:預征的個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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