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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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概念 |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照規定,在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處理 |
適用 | (1)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 (2)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
認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
認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1)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2)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提示】“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 |
從寬 |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 (1)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 (2)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委托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允許,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但是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到場 |
被害方 | (1)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
所屬章節: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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