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當事人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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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當事人
(一)刑事訴訟當事人
范圍 | 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提示】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于控告或者被控告地位的訴訟參與人 |
被害人 | 合法權益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
自訴人 | 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 【提示】通常情況下,自訴人是該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1)犯罪嫌疑人: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是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在公訴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是被告人 【提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兩種不同的稱謂 |
(二)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
法定代理人 | 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提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時,享有申請回避、提出上訴等獨立的訴訟權利 |
訴訟代理人 |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解釋】“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訴法意義上的近親屬與民法不是同一概念) |
辯護人 | 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參加訴訟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
證人 | 當事人以外的、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 【提示】證人只能是自然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
鑒定人 | 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參與人 |
翻譯人員 | 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在刑事訴訟中進行語言、文字翻譯的訴訟參與人 |
所屬章節: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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