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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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1.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刑,非法定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3.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4.緩刑考驗期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5.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6.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7.禁止令
(1)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禁止令的期限,可以與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緩刑考驗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個月。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3)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8.緩刑的撤銷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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