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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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
一般原則 | 主刑+主刑(同種類) |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 |
管制 | ≤3年 | ||
拘役 | ≤1年 |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35年) | ≤20年 |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35年) | ≤25年 | ||
主刑+主刑(不同種類) | (1)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 ||
主刑+附加刑 |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
舊罪+漏罪(先并后減) |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 ||
舊罪+新罪(先減后并) |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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