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繳納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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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繳納
征收部門 |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 |
征收規定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
社會保險登記 |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提示】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
遲延繳納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救濟 |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強制執行 |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提示】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所屬章節: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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