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基本理論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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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基本理論
概念 | 調整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總稱 | |
特征 | 其是國家干預法、調整主體的多元性、人道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性、特定的立法技術 | |
原則 | 普遍保障性原則 | 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 |
基本保障原則 | 國家和社會給予公民的保障首先是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和提供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 | |
多層次原則 | 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外,還可建立補充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人壽、健康保險 | |
合理性原則 |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系基本保障方針的具體化 | |
社會化原則 | 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社會化、社會保險管理社會化、社會保險責任社會化 | |
國家承擔最終責任原則 | 國家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發起者和監督者,也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資助者和保證者,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 | |
社會保險 | 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
所屬章節: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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