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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姜喆2025-03-11 15:51:13

2025年稅務師備考搶先預習,能提高備考的學習效率。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希望各位考生能堅持學習,實現自己的備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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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董事會

(一)有限責任公司

1.董事會設置

(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職權(“承上啟下”)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成員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3人)。

4.職工代表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5.董事長

(1)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6.董事任期

(1)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繼續履行職務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3)辭任

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務。

(4)解任

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允許無因解除)

7.董事會會議召集、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8.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1)舉行條件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應到基數制:全體董事>1/2)

(2)決議規則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應到基數制:全體董事>1/2)

(3)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9.董事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會設置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職權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董事會成員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3人)。

4.職工代表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5.董事長

(1)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6.董事任期

(1)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繼續履行職務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3)辭任

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務。

(4)解任

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允許無因解除)

7.董事會會議召開

(1)定期會議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臨時會議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8.董事會會議召集、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9.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1)舉行條件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應到基數制:全體董事>1/2)

(2)委托代為出席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3)決議規則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應到基數制:全體董事>1/2)

(4)責任承擔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0.董事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屬章節: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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