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備考需要循序漸進,不可能一蹴而就。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快來打卡吧!
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普通 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
有限 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不執行、不代表) |
【表見代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 |
損益分配 |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所屬章節: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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