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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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人 |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2≤Y≤50)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 |
錢 | 出資形式 |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欠繳出資 |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額 | |
名稱 |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
所屬章節: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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