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事務執行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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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的執行方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并非合伙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執行合伙事務
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執行合伙事務。
4.對于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24年新增)
(二)權利義務
1.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4.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5.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三)合伙事務決議規則
一般事項 |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
特殊事項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改變、2處分、設擔保、聘人員) |
(四)普通合伙人忠實義務
自我交易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相對禁止) |
競業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 |
(五)普通合伙企業損益分配
原則 |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約定→協商→實繳出資比例→平均) |
禁止規定 |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六)增加、減少出資
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所屬章節: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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