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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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要素 | 規定 | ||
人 | (1)有2個以上(≥2,無上限)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
錢 | 認繳制 |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 |
出資形式 |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
評估作價 | 非貨幣財產 |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全體協商/共同委托評估機構) | |
勞務 |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僅限全體協商) | ||
協議 | 形式 | 書面合伙協議 | |
生效 |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 ||
修改/補充 |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名稱 |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 ||
地點 | 有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 | ||
其他 |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
所屬章節: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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