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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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和解 | 調解 | |
復議機關參與情況 | 復議機關不參與 (當事人自行達成) | 復議機關主持 |
時間 |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 |
后續行動 |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 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
文件 | 和解協議(復議機關認可) | 調解書(復議機關出具) |
文件執行力 | 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行為性質 | 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 含有復議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性質 |
(一)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和解(2024年調整)
相關規定 | 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一事不再理原則 | 當事人達成和解后,由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
2.調解(2024年調整)
適用范圍 | (1)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2)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相關規定 | (1)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二)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和解、調解適用范圍 |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
和解后果 |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
調解后果 | 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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