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概念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法律概念中往往蘊含著所謂的“關鍵詞”,這些詞匯是理解概念的鑰匙。掌握這些“關鍵詞”,能夠幫助考生們更加準確地理解和記憶法律概念,從而在考試中游刃有余。
行政處罰的概念
概念 |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 ||
特征 | (1)實施主體: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依據法定權限,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行政處罰 (3)處罰對象: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應當予以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處分) (4)處罰目的:教育行政相對人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 | ||
基本原則 | 處罰法定原則 | (1)處罰設定權法定 (2)行政處罰依據法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3)行政處罰主體法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處罰程序法定: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②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 |
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 處罰公開 | (1)行政處罰依據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公開 (2)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 |
處罰公正 | 重點關注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 ||
過罰相當 | (1)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 (2)相同情況相同處罰 (3)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 (4)處罰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5)處罰應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 (1)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 ||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障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 ||
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 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 ||
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提示1】如果是兩個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處以罰款 【提示2】如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的是某類型的行政處罰并處罰款(如暫扣許可證與罰款可并處、吊銷許可證與罰款可并處),并不違反本原則 |
所屬章節: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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