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程序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面對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試,考生們需要認識到,單純依靠記憶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的考試要求。隨著考試形式的變革,實務操作與案例分析成為了重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備考時,不僅要掌握基礎理論知識,更要學會如何將這些知識應用到實際案例中去。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1.行政許可
公示 |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8項公示) |
說明 |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
委托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
形式 | (1)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2)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書面方式) |
真實性 |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不得要求技術轉讓 |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 (2)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
2.稅務行政許可
公示 |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8+1項公示) |
委托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
形式 |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
代辦轉報 | (1)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 (2)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請資料網上傳遞 |
(二)受理(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許可均適用)
情形 | 處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 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稅務行政許可: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三)審查、決定
1.行政許可
審查 |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2)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 |
上級決定 | (1)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2)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 |
利害關系人 | (1)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2)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相關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
決定 | 準予許可 |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不予許可 |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2.稅務行政許可
審查 | (1)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2)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 |
利害關系人 | (1)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2)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相關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
集體討論 | 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 |
決定 | 準予許可 |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
不予許可 |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四)期限
1.行政許可的時限
情形 | 期限 |
行政許可 |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示】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
集中辦理 |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上級審批 |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頒發證照 |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
需要頒發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2.稅務行政許可的時限
承諾審批時限 | 10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
特別規定 | 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1)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3)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
(五)費用
原則上不收費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 |
申請書格式文本 |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
(六)行政許可變更、延續
1.行政許可變更、延續
變更 |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
延續 | (1)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默示批準) |
2.稅務行政許可變更、延續
變更 |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
延續 | (1)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
所屬章節: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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