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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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了解)
1.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 國家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
犯罪客觀方面 | 行為人違反稅收法規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
犯罪主體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稅務人員超越職權,擅自作出減免稅決定,造成不征或少征稅款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責任)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行為人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卻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是區別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標志) |
在稅務機關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導致少征稅款或者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出現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以及因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原因造成的少征稅款等情況下,因稅務人員不具有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有罪 |
2.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1)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逃避追繳稅款罪或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共犯論處,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2)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接受賄賂而實施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的,按照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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