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再完美的計劃沒有行動也是空談,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想要在2024年取得稅務師證書,就一定要在備考不同階段持續備考。東奧會計在線已為大家更新《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匯總 ▏2024考季圖書 ▏2024考季好課 ▏
逃稅罪(掌握)
1.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 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 納稅人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之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犯罪客觀方面(立案追訴) |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納稅人:金額+比例+知錯不改) 【提示】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納稅人:金額+比例+前科) 【提示】對于納稅人:只有金額≥10萬元且比例≥10%,才有可能構成逃稅罪,否則,僅成立一般逃稅違法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追究行政責任) | |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對于扣繳義務人:只要逃稅金額≥10萬元就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提示】扣繳義務人承諾為納稅人代付稅款,在其向納稅人支付稅后所得時,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2024年新增) (4)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解釋】“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2024年新增) | |
犯罪主體 | 特殊主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
2.逃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區別
罪名 | 涉及主體 | 行為 |
逃稅罪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共犯 | 與逃稅人勾結,故意不履行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少征稅款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 知道行為人的逃稅行為,但出于私利佯裝不知,對行為人的逃稅行為采取放任態度,因此不征、少征稅款 |
3.刑法其他規定(2024年調整)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2)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的稅款。
(3)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逃稅罪規定處罰。司法實踐中,一般只判主刑,不再并處罰金。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