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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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熟悉)
一、犯罪客體
概念 | 《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 ||
分類 | 一般客體 | 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統一整體(體現了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共性) | |
同類客體 | 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犯罪分類、確立《刑法》分則體系的基本依據)(如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 ||
直接客體 | 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 ||
簡單客體 | 一個犯罪行為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如逃稅罪侵犯了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 ||
復雜客體 | 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抗稅罪既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又侵犯了依法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
二、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 | 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 | |
必備要件 | 危害行為 | 表現人的意識或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
危害結果 | 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 | |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 | |
選擇性犯罪要件 |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僅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 |
三、 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年齡
①已滿16周歲(≥16)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14≤Y<16)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殺、傷、強、搶、毒、火、爆、危”)
③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12≤Y<14)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④對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18)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⑤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⑥已滿75周歲(≥75)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刑罰的具體運用
①累犯:犯罪時不滿18周歲(<18)的人不作為累犯。
②緩刑:對不滿18周歲(<18)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75)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③死刑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④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18)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3)刑事責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②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④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⑤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年齡(A) | 刑事責任 | ||
A<12 | 不負刑事責任 |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
12≤A<14 |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
14≤A<16 | “殺、傷、強、搶、毒、火、爆、危”,應當負刑事責任 | ||
A≥16 | 應當負刑事責任 | ||
A<18 |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不作為累犯 (3)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 | ||
A≥75 | 故意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過失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1)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 (2)(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于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
2.單位犯罪主體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并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3)必須限于《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只有特別規定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為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 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 | 直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間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 |
過失 | 疏忽大意的過失 |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
過于自信的過失 |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 |
犯罪目的 | 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 |
犯罪動機 | 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起因(犯罪動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
所屬章節: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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