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破產申請 | 破產申請的受理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無論是信心還是幸運都是來源于實力的,只有擁有實力的人在會在考試中取得高分,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努力學習,提升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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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掌握)
時間 | 申請主體 | 申請程序 | |
初始申請 | 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 |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 |
債權人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破產清算、重整 | |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 破產清算 | ||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 破產清算 | ||
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的) | 破產清算、重整 | ||
后續申請 | 債務人 | 重整、和解 | |
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 重整 | ||
【提示1】重整程序限制:債權人首先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提示2】時間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 |||
管轄 |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撤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
所屬章節:第十四章 破產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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