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在備考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過程中,考生們應當注重深入剖析法律法規,結合案例進行實戰演練,以加深理解。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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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熟悉)
一、股權轉讓(2024年調整)(大綱要求:熟悉)
允許意思自治 |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對內轉讓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
對外轉讓 | 書面通知 |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通知即可,無需征求同意) | |
行使期限 | 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
2個以上股東行使 | 2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 ||
程序事項 | 股東 | (1)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公司 | 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提示】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 ||
股東權利取得 |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 ||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
繼承 |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股份轉讓限制(2024年調整)(大綱要求:熟悉)
自由轉讓為原則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
原始股東 |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提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董監高 |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2)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行使質權限制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限內出質的,質權人不得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行使質權 |
三、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大綱要求:熟悉)
1.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
原則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 ||
例外情形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股東會決議 | 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
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 — (不須決議) | ||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 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僅限定會議舉行條件,而非決議規則) | (1)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2)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3)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
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 |||
質押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
2.原則上不得提供財務資助(2024年新增)
(1)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2)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
(3)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屬章節: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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