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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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掌握)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2024年調整)
1.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6)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7)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9)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行政壟斷);
(10)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11)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12)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13)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14)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15)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3.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2024年調整)(1看主體,2看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2.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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