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
可以忘掉失敗,不過要牢記失敗中的教訓,并且從中吸取經驗。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同學們要勤加記憶鍛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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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掌握)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3類:自由選擇、復議前置和復議終局3種類型。
(1)自由選擇
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選擇行政復議的,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終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訴訟之后,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調整)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特例
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選擇國務院裁決(該裁決為最終裁決)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國務院部門依法管轄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2.復議前置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此系《行政訴訟法》規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調整)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調整,系《行政復議法》規定)
3.復議終局(補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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