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管轄、適用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實施主體 | 管轄、適用 | 追究時效 | 決定程序 | 執行程序 | 移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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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管轄、適用(熟悉)
1.行政處罰的管轄
管轄分類 | 具體規定 | ||
地域管轄 |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 ||
級別管轄 |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管轄權下移 |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 ||
共同管轄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 ||
指定管轄 |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 ||
移送 |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 ||
稅務行政處罰 | 由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包括省以下稅務局稽查局)實施 |
2.行政處罰的適用
不予處罰 | (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Y<14)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對比: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從輕、減輕處罰 | 應當 | 年齡 |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14≤Y<18)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情形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③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④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可以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新增) |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1)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2)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 ||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 | (1)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
所屬章節: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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