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撤銷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行政許可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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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撤銷(熟悉)
類型 | 情形 | |
撤銷(糾錯) | 可以撤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應當撤銷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 |
依照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 ||
撤回 |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
吊銷 | 行政處罰(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懲戒) | |
注銷 (程序動作) |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所屬章節: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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