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從來沒有完成不了的目標,只有不切實際的夢想。當你付出努力了,夢想就有機會實現。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快來一起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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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熟悉)
1.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 相關規定 |
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
被授權組織(行政主體) |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被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1)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提示】被委托的只能是“行政機關”,不能是其他組織或個人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擔責) (3)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
相對集中實施(職權轉移) |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
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 (1)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
2.稅務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 相關規定 |
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 | (1)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
所屬章節: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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