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合法、無效、撤銷和廢止_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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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合法、無效、撤銷和廢止(了解)
合法 | 合法要件: (1)主體合法(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2)在權限范圍內實施 (3)內容合法適當(合法性+適當性) (4)符合法定程序 | ||
無效 | 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 【舉例】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 ||
撤銷 | 情形: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 ||
法律后果: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 |||
行政行為撤銷原因 | 行政主體過錯+依社會公益撤銷效力必須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 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 |
行政相對人過錯 | 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 ||
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共同過錯 | |||
廢止 | 情形: (1)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 ||
法律后果:行政行為效力從廢止之日起失效(不追溯) | |||
因廢止給行政相對人利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賠償) |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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