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機關 | 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 行政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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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熟悉)
1.行政職權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也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 | |
特征 | 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命令性、執行性等 | |
公益性 |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行使不是以行政主體自身的利益為目的,而是以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目的 | |
優益性 | 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的優先權和受益權,合稱行政優益權 【解釋】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 |
支配性 | 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撤銷之前,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相對人必須遵守執行 【舉例】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 |
不可自由處分性 | (1)不得隨意轉移:只有符合法定條件,行政職權才能轉移,如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委托 (2)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 【提示】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也就是行政職責履行過程 |
2.行政職權的內容
行政立法權 | 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主體都享有行政立法權) |
行政解釋權 | 行政主體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具體說明和補充的權力(行政立法權的補充,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立法行為) |
行政決定權 | 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如: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以及一定條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權力 |
行政許可權 |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法定許可職權范圍內,以書面證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許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力(行政許可系依申請作出) |
行政命令權 | 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要求相對人必須服從的權力,如: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行政執行權 | 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未經法律規范允許或者無法定依據的行政執行權不得行使) |
行政監督檢查權 | 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如: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等 |
行政強制權 | 行政主體對相對人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權力,包括: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強制執行權 |
行政處罰權 | 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實施懲戒的權力 |
行政司法權 | 行政主體作為第三方,在法定范圍內對一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進行準司法性裁判處理的權力,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處理權等(本質上仍為行政活動而非司法活動) |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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