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民事訴訟證明 | 舉證時限 | 質證 | 證據的審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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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
概念 |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等活動 |
質證 |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
不得公開質證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質證) |
證人資格 | (1)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2)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
原則上出庭作證 | (1)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 (2)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3)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4)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保證書 | (1)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2)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
所屬章節: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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