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民事訴訟證明 | 舉證時限 | 質證 | 證據的審核認定 |
從小的積累,到大的成就,獲得的成功越大,就越開心。東奧會計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4年圖書 ▏2024年好課 ▏
民事訴訟證明
舉證責任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 | |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 ||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 |
證據保全 | 申請 |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
保全 |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 |
自認 | 概念 |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提示】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上述規定 |
規則 | (1)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2)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 |
證明對象范圍 | (1)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益所根據的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事實 (3)證據性事實 (4)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 |
無須舉證證明 |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提示】上述第(2)~(4)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5)~(7)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所屬章節: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