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撤銷權的區別
精選回答
債權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撤銷權的區別: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債務人惡意的行為損害了債權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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