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 離婚 | 父母子女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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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一、無效婚姻(我國對無效婚姻采取宣告無效主義)
婚姻無效的情形 | (1)重婚 【提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未到法定婚齡 |
申請人 |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
不得撤訴 |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
婚姻效力 不能調解 | (1)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
二、可撤銷婚姻(須有撤銷行為,且撤銷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作出)
脅迫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隱瞞疾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法律后果
婚姻效力 |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財產 | (1)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3)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子女 |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
損害賠償 |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所屬章節: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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