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 法定免責和減責事由 |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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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一、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監護人責任 | 法定監護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委托監護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受托監護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上屬于過錯責任) | |
暫時喪失意識 |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沒有過錯,可能承擔補償責任,考慮的是行為人的經濟狀況)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有過錯情形的具體表述) | |
雇主責任 |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單獨責任;但承擔責任后享有追償權) | |
勞務派遣 |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用工單位: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過錯責任) | |
個人幫工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接受勞務一方:無過錯責任) | |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
網絡侵權責任 |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強調單獨侵權責任) |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 ||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避風港制度) | ||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 ||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直接責任、過錯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免除責任) | |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過錯責任、補充責任) | ||
教育機構責任 | 過錯 推定責任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過錯責任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
第三人侵權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補充責任”意味著首先應當由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相應的”意味著教育機構補充責任比例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在該比例范圍內,最終確定補充責任的范圍)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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