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情形有哪些
精選回答
債的消滅情形有:
1.清償
清償人:
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該第三人僅為清償人,不具有債務人身份)。
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若第三人的清償能使債權人得到滿足,且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時,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抵銷
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免除
(1)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免除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5.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事實。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企業合并、繼承、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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