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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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行使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除斥期間: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行使效力: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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