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行政訴訟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則 |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 行政訴訟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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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大綱要求:熟悉)
1.級別管轄一般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 | 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
中級人民法院 |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解釋】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①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 ②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③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
第一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包括:(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行政案件;(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行政案件;(3)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4)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 |
高級人民法院 |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2.知識產權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2023年新增)
案件類型 | 管轄規定 |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 (1)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 (1)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2)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上述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 | (1)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二)地域管轄(大綱要求:熟悉)
一般地域管轄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特殊地域管轄 | 限制人身自由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解釋2】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釋3】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起至提起訴訟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不動產 |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
共同地域管轄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
(1)經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2)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該不動產涉及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該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
(三)裁定管轄(大綱要求:了解)
移送管轄 |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
指定管轄 |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管轄權轉移 |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
所屬章節: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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