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的申請 | 行政復議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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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特殊規定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 |
下級機關作出,上級機關批準 | 上級機關(否則變成自我復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 派出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 |
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以自己名義作出(被授權主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派出機構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自身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是其所屬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具體行政行為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 | 委托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的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稅務機關+其他組織,共同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 |
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 |
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 |
所屬章節: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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